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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23-08-09 08:47:23  浏览次数:473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1日     










      解读

《评价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数据来源。

  (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按照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分别评价。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各类行为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相应评价标准中明确。

  (三)评分规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二是明确在特殊情形的评分规则,即明确了初次评价前和评价期间无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企业信用分值计算规则。

  (四)评价应用。评价成果将积极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

  (五)监督管理。明确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评价相关材料保存期有效期。明确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要求评价实施单位对评价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六)附则。《评价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本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取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以及评价标准明确的其他参与评价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网(网址:zjt.fjjs.gov.cn),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分为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进行评价。

  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将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各类行为的评价权重根据评价需要,由省住建厅适时调整。

  第八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的经营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量化评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并另行公布,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相应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三章  评分规则

  第九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各类行为评价涉及具体工程项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工程类别对应房屋建筑类或市政工程两类分别评价。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企业周期记分值计取。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高于满分限值的,按满分限值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的满分值为100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按60分计取。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评价的行业平均分计算。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十二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采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成果,与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或协助他人虚假信用信息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评价标准要求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并自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维护管理。

  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省住建厅建立评价工作质量通报制度,对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工作质量予以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鼓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参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等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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